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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利用乙方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3)利用乙方提供的服务从事违背公序良俗的活动;   (4)乙方收到国家有关部门通知要求停止向甲方提供通信服务;   (5)甲方欠费满60日仍未交纳费用。   8.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对甲方的通信服务进行暂停或限制,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1) 甲方银行账户被查封、冻结或余额不足等非乙方原因造成乙方结算时划扣不成功的;   (2) 甲方预付费使用完毕而未及时补交款项(包括预付费账户余额不足以划扣下一笔预付费用)的;   (3) 甲方使用“先使用,后付费”的费用结算方式时,通信费用超过可透支额度的;   (4) 甲方突然出现超过自己此前三个月平均通信费用5倍以上通信费用的。   9. 在法定终止条件或约定终止条件具备时,本协议终止。乙方继续保留向甲方追缴所欠费用的权利,并有权收回号码重新使用。   五、隐私和通信权益保护   1.甲方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侵犯,乙方对甲方的客户资料和通信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但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要求乙方提供协助和配合,乙方应给予协助和配合的,不构成违反保密义务。   2.甲方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甲方身份或者反映甲方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乙方收集、使用甲方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   3.甲方理解并同意,乙方及其关联公司可以通过业务受理系统登记、纸质返档,通过网络接收、读取并记录等方式,以提供电信服务为目的,在业务活动中收集、使用甲方提供的和甲方使用服务过程中形成的个人信息。乙方有权依法对包含甲方在内的整体用户数据进行分析并加以利用。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向除乙方关联公司外的第三方提供甲方个人信息。甲方可以通过营业厅或乙方指定的其他渠道,对其个人信息进行查询、更正。   4.乙方应严格按照《网络安全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4号)、《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5号)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其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使用的甲方个人信息履行保护义务。   5.甲方不得利用乙方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违背公序良俗的活动,不得发送违法信息或未经接收客户同意大量发送骚扰信息,不得有拨打骚扰电话等不当行为,不得擅自改变服务使用性质或私自转让、出租通信服务资源,否则,乙方可以暂停向甲方提供服务,直至终止服务。   六、特别提示   1.甲方应使用取得国家入网许可并具有进网许可标志的终端设备,该终端设备应具有支持其所选服务的相应功能。   2.甲方或其受托人已详细阅读本协议的全部条款,甲方或其受托人在签署本协议后即视为完全理解并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条款。   七、争议解决   1.本协议项下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向电信管理部门申诉、向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投诉,或将争议提交至乙方所在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他   1.甲方办理各类业务所签署的业务受理单、表单、协议,乙方以公告等书面形式公开做出的服务承诺均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冲突部分以补充协议为准,补充协议中未约定部分以本协议为准。   2.乙方关联公司是指乙方现在或将来控制、受控制或与其处于共同控制下的任何公司、机构以及上述公司或机构的合法继承人。其中“控制”是指直接或间接地拥有影响所提及公司管理的能力,无论是通过所有权、有投票权的股份、合同或其他被人民法院认定的方式。   3. 因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如地震、山洪、雷电及其他自然灾害、电磁干扰、战争暴乱、政府行为等)而使本协议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4. 双方的联系方式位于签章处,一方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的,一方按照原有地址发送文件的(包括但不限于解除合同的通知)发出后即视为送达。   5. 甲方在办理销户、过户业务停止使用移动通信服务或因欠费导致销户时,应自行解除利用手机号码办理的网站、支付等第三方平台的相关服务。如果因没有解除造成的隐私泄露或个人财产损失以及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6.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经加盖乙方公司的业务专用章,甲方盖章或签字后生效。对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 2018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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